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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
收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依 据
收 费 说 明
首期房屋维修资金
房屋成本价×3%×建筑面积(有电梯)、
房屋成本价×2%×建筑面积(无电梯)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91号)
1、本项收费为代收。
2、当年房屋成本价由市物价局、房地局发布。
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费
最高限价: 400元/户
《关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沪环卫计(1998)第231号、沪价行(1998)第298号)
1、本项收费为代收。
2、业主在指定地点堆放,环卫部门安排清运。
3、收费范围:居民装修垃圾,居民确实不装修的,不得收费。
4、具体收费标准按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的标准执行。
有线电视初装费
市区240元/一个终端
城镇330元/一个终端
农村480元/一个终端
《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6号)
1、本项收费为代收。具体收费标准按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的标准执行。
2、安装2个以上终端的,每增加1个终端按原价的八折收取。
分时电表装置费
100元/户
《关于核定民用分时电价和分时电表装置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6号)
1、本项收费为代收。
房屋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最高限价:10元/人
《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6号)
1、 本项收费为物业公司自收。
2、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施工队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
物业管理服务费
其    中:
管 理 费、
保 安 费、
保 洁 费、
房 屋 设 施
设备运行费、
维 修 费
元/建筑平方米.月×房屋建筑面积
《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7)第342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 本项收费为物业公司自收。
2、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暂定标准。3、 从次月起计费,可预收但不超过3个月。4、 需按实结算的收费项目应标明。

其   他
按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
房屋销售合同
1、此项收费为代收。
2、销售合同约定的收费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有关收费政策。
3、带有强制性的收费项目须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
 注:以上收费标准以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
收 费 项 目收 费 标 准收 费 依 据收 费 说 明
首期房屋维修资金房屋成本价×3%×建筑面积(有电梯)、
房屋成本价×2%×建筑面积(无电梯)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91号)1、本项收费为代收。 
2、当年房屋成本价由市物价局、房地局发布。

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费最高限价: 400元/户《关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沪环卫计(1998)第231号、沪价行(1998)第298号)1、本项收费为代收。
2、业主在指定地点堆放,环卫部门安排清运。
3、收费范围:居民装修垃圾,居民确实不装修的,不得收费。
4、具体收费标准按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的标准执行。

有线电视初装费市区240元/一个终端 
城镇330元/一个终端
农村480元/一个终端
《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6号)1、本项收费为代收。具体收费标准按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的标准执行。
2、安装2个以上终端的,每增加1个终端按原价的八折收取。

分时电表装置费100元/户《关于核定民用分时电价和分时电表装置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6号)1、本项收费为代收。
房屋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最高限价:10元/人《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6号)1、 本项收费为物业公司自收。
2、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施工队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等。
物业管理服务费
其 中:
管 理 费、
保 安 费、
保 洁 费、
房 屋 设 施
设备运行费、
维 修 费
元/建筑平方米.月×房屋建筑面积《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7)第342号)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 本项收费为物业公司自收。
2、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暂定标准。3、 从次月起计费,可预收但不超过3个月。4、 需按实结算的收费项目应标明。
其 他按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房屋销售合同1、此项收费为代收。
2、销售合同约定的收费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有关收费政策。
3、带有强制性的收费项目须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
 注:以上收费标准以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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